BSCI行為守則
編輯:中國驗廠網 來源:中國驗廠網 日期: 2006-12-29 11:37:16
1. 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BSCI)成員由零售公司及協(xié)會、進口商和生產公司組成,是歐洲社會一個針對遵守社會責任的普遍監(jiān)控體系,旨在不斷改進成員設在全球各地的生產及供應設施的社會責任表現。BSCI監(jiān)控體系無意取代其它已建立的外在多個利益方的確認體系。
2. BSCI成員認為需要為全球在其名下的所有活動負責。他們特別感到有責任去為生產其產品的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BSCI成員也認為這一責任應延伸到所有為BSCI成員生產的員工,不論其是由BSCI成員直接雇傭的員工,還是由第三方分包商和供應商雇傭的員工。
3. 為了形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和促成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BSCI成員制定此《行為守則》。BSCI成員在全球的所有供應商也有義務遵守這一《行為守則》。 BSCI成員應以積極和合作的精神貫徹實施該《行為守則》。他們樂意在維持所有現有商業(yè)關系的同時,完全遵守守則。BSCI計劃在不久將來提高對這個問題的意識,并在未來幾年內達致連續(xù)和可持續(xù)的改進。遵守社會責任方面的改進將使供應商有能力滿足現有和未來市場的需求以及法律要求。供應商在社會責任上的表現能夠隨著時日有系統(tǒng)地改進,并能避免遭受抵制的危機。BSCI的立場是,只有在基本生活標準得到維持和改進的情況下,經濟才可持續(xù)發(fā)展,社會才可進步。
4. 《行為守則》只說明最低標準,不應將該守則理解為最大限度,也不應以任何方式用它來對雇員不利,例如,用于限制員工結社自由或集體談判的權利。
5. BSCI成員認為本身與供應商是以伙伴關系的方式合作。而落實社會可接受的生產條件是建立于對話、共識、合作和公平的原則等基礎之上的。受變化影響最大的相關方的利益應置于任何考慮和變化的顯著位置。《行為守則》的落實和執(zhí)行取決于各自供應商及其經營所在國家的發(fā)展狀況。BSCI的最終目標是完全落實該守則。
6. 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最后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例如調制和裝配活動)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行為守則》。
7.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聯(lián)合國關于兒童權利和消除對婦女所有形式歧視的公約規(guī)定,BSCI的《行為規(guī)范》致力于達到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環(huán)境標準。以下的要求具有特殊重要性。
7.1 遵守法律
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法律和規(guī)則、業(yè)內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和聯(lián)合國公約,以及任何更為嚴格的相關法規(guī)。
7.2 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
7.3 在某些情況或者國家因為法律規(guī)定而導致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類似方式促成自主和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和135條的規(guī)定。
7.4 禁止歧視
不得有任何對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血統(tǒng)、社會地位、社會背景、殘疾、種族和民族本源、國籍、在工人組織包括工會中的成員身份、黨派、性取向或任何其它個人特征的歧視。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和111條的規(guī)定。
7.5 補償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級差的支付,應符合或高于法定最低標準及/或行業(yè)標準。不得非法或未經許可而降低工人工資。如果法定最低工資無法支付日常生活開支和提供額外的可支配收入,公司應努力為員工提供足夠的補償以滿足這部分需要。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6和131條的規(guī)定。
7.6 工作時間
加班工作應出于個人自愿。每周允許的工作時間最長為48小時,允許的加班時間最長為12小時。員工在連續(xù)工作6天之后有權擁有一天休息時間。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和14條的規(guī)定。
7.7 工作場所安全
必須明確建立一套關于職業(yè)衛(wèi)生和安全的規(guī)章和程序,并嚴格加以執(zhí)行。工作場所的實務和條件不得損害基本人權。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標準第164條的規(guī)定。
7.8 禁止雇傭童工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和聯(lián)合國公約及/或國家法的規(guī)定,禁止雇傭童工。在這些標準中,應參照最嚴格者。以任何形式剝削兒童也一律禁止。不準任何如奴隸般或對兒童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存在。未成年工人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和182條的規(guī)定。
7.9 禁止強迫勞動
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例如違反基本人權的囚犯式勞動。此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的規(guī)定。
7.10環(huán)境和安全問題
廢物管理的程序和標準、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處理和清除、排放物和流出物的處理,都必須符合或高于最低法定要求。
8. BSCI成員將鼓勵遵守上述要求,界定和實施合適的程序并監(jiān)控其供應商的遵守情況。
9. 一旦被確定違反《行為守則》,BSCI成員將立即與相關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他們將一起探討解決方案,且BSCI成員將協(xié)助解決問題。解決方案必須考慮到員工的最佳利益。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找不到一致同意的合適方案并加以實施,這可以作為終止進一步商業(yè)來往的合理理由。
10. BSCI及其成員的任何行動都不會減少國家和地方政府、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員工代表在建立公開市場貿易政策和保證社會條件得以改善的責任。
11. BSCI準備將此聲明的主要內容提交公議及政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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